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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孩大峡谷失踪死亡 父母告6名驴友案明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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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1: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小温父母起诉六名同行驴友索赔经济损失115万元一案,将在苍南法院开庭审理。3月27日,小温父母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与小温及其母亲同行的6名驴友,在本次穿越活动中存在过错和不当之处。在开庭前,原告律师又有了新的代理观点,而同行驴友也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原告律师对赔偿金额及责任分担进行说明
  在开庭前,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对索赔金额进行了逐点说明,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以及交通误工费(最后金额还需以诉状内容为准):
  1.死亡赔偿金757020元。小温户籍性质为非农业,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51元,计算年限为20年。
  2.丧葬费20045元。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丧葬费计算标准为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
  3.精神抚慰金120000元。小温失踪直到找到遗骸的126天中,家属每天在希望和失望中煎熬度过,而最后的结果却令人痛心,原告只能借助法律来体现悲痛情绪。
  4.家属参加搜救的交通费误工费262800元。小温在峡谷中失踪后,家属立即组织亲属12人,每天在峡谷中或根据他人提供的线索到处寻找小温踪迹,前后耗时126天,每天每人的交通、误工损失暂定为150元,则在小温的遗骸被确定找到后家属的交通费用及误工费用合计为226800元。小温遗骸找到之后家属参与刑事调查及民事活动历时90日,按每天2人,每日交通、误工费用200元计算,之后损失达36000元,两项损失合计共有262800元。
  关于本案责任的分担问题,温正搭律师认为,本案的六位同行驴友并不是同等分担责任,应区分驴友的责任大小:首先,和小温母亲同走陆路的两名驴友,相对于同小温相伴而行的四名驴友而言,责任相对小一些;其次,在与小温同行的四名驴友中,除去活动发起人以及最后与小温在一起的那名驴友外,其余两人需承担的责任也稍微小一些;最后,小温失踪前,与其呆在一起的那名驴友,以及本次穿越活动的发起人责任相当,都需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原告律师也提及小温母亲所需承担的责任,他认为如果法院认定要承担责任,可直接在赔偿金额中予以分担并扣除。
  原告律师认为“风险自负”并不适用本案
  在新的代理观点中,温正搭律师提到了近年来因户外探险而发生的事故案例,其中包括广西驴友因山洪暴发遇难案件和上海驴友丽水遇难案。他认为两起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被激流打翻导致死亡,危害都发生于瞬间,根本来不及思考反应和施救,是属于自然风险。
  基于上述案例的判例,有人就此提出“风险自负”。对此,温正搭指出“风险自负”概念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自然力致害风险: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山洪致害等人力不可准确预见的突发侵害攻击所造成的风险;而本案的损害后果不属于自然力致害风险,而是属于人为致害风险:是由于人为的不负责组织,包括人为不负责的分队、掉队,最后离队和不及时返回救助等一系列人为综合过错造成最后的死亡,所以“风险自负”概念不适用本案人为过错产生致害。
  同行驴友对原告诉状进行反驳
  3月28日,苍南法院立案受理了小温父母起诉六名同行驴友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也在立案后将起诉状送到六名被告手中,而被告也提出了答辩状。据知情人士透露,驴友对原告代理律师在诉状中提及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反驳:
  1.在穿越活动开始前,同行驴友听闻未成年的小温也要进入峡谷时,当场表示了反对,大家也把穿越莒溪峡谷的难度与危险向小温母亲进行说明提醒,但未能阻止小温母亲带着小温进峡谷。对于原告所称的“无异议后约定穿越”一说,被告并不认同。
  2.在穿越开始后,途中因水库阻路,队伍一分为二,小温与另外四人走水路,而小温母亲则与另外两人走陆路,但同行驴友称并不是自己主动要带小温走水路,之前也是其母执意要分队。
  3.走水路的五人上岸后,同行驴友称因为队伍中小温的关系,以致原本的穿越速度受到限制,并致使大家迷路与分散,这才最终导致队伍一分为二。对于原告提及“同行三人是因为未顾及小温而自顾前行,并最终导致小温与徐某掉队”这一说法,同行驴友并不认同,并表示在迷路后,大家也在积极寻找掉队的队员。
  4.原告所指的“同行驴友并未随民警及村民一同搜救并自顾离开,才导致小温未能第一时间获得有效救援”这一说法也遭到驴友反驳,驴友表示都已用不同的方式来帮助小温家属共同寻找。
  最后,同行的一名驴友认为,作为小温的监护人,其母亲陈某明知户外活动有危险,还带着未成年人参加,而小温父亲也事先知道并同意小温参加,同时进入峡谷前,小温母亲未能听取同行驴友的多次劝阻,而执意带小温进入峡谷,中途还与孩子分开,这才是导致事件走向悲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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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5: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应引起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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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6: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小温的母亲作为小温的监护人,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户外的风险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其行为:1、其同意或要求让小温加入团队,2、并且在活动中与小温分道行进,没有履行一个监护人应有的监护责任,两行为的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理应由小温的母亲承担主要责任。同行的驴友,因为他们属于完全的行为能力人,对户外活动的风险具有认知水平,在明知小温是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有效的阻止日加入活动的行为,理应由6名驴友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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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7: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鄙视小温母亲,无组织无纪律性,活该,没有团队精神,理因自付承担责任。{:soso_e111:}{:soso_e111:}{: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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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7: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今天法庭现场直播连接http://news.66wz.com/system/2014/05/14/1041017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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